《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适用于在欧盟管理或交易的另类投资基金 (AIF)。在欧洲设立投资基金是开展国际业务的良好机遇。
什么是另类投资基金?
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的定义
- 《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第四部分中的定义
- 另类投资基金(AIF )的对象投资实体的活动,包括其投资部门,这些实体:
- 向若干投资方募集资金,依据明确的投资政策进行投资活动,保护投资方的利益;
- не требуют разрешения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о статьей 5 Директивы 2009/65 / EC».
- 另类投资基金(AIF )的对象投资实体的活动,包括其投资部门,这些实体:
- 该定义的第二部涉及的是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UCITS)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指南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 (ESMA) 发布了对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 AIFMD) 的报告说明。
如果您有意在欧洲设立投资基金,请关注这份报告中说明的以下几点:
以下特征是集体投资企业证明自己符合 AIFMD 第 4(1)条的要求的实体:
- 企业没有共同的商业或工业目标;
- 企业从投资者那里筹集资金并集中进行投资,旨在为投资者带来回报;
- 公司产权的持有人或股东,是没有完全的管理权或控制权的集体。一个或多个股东,但不是所有股东,在被赋予完全的酌处权或控制权的时候,不应被视为该企业不是集体投资企业的依据。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的定义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在自己的报告中定义了一些术语,包括以下内容:
“共同的商业或工业目标”被解析为 "实现包括管理和运营等特征在内的商业战略目标”,其具体特征有:
- 包括购买、销售和/或交换货物或产品和/或提供非金融服务的商业活动;
- 制造商品或承建不动产的生产活动;
- 上述两项的合并。
“完全的管理或控制”,被定义为“某种形式的直接性和持续性的管理(无论是否落实)与企业资产日常运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其范围远远超出通过在股东大会上就合并、清算、选举股东代表、任命董事或审计师、审批年度报告等事项进行投票或执行决定的正常范围”。
合资企业的地位
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的条款不影响合资企业在欧洲的注册。而且,其中第(8)条有规定,该指令不适用于合资企业。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发布的第 13/5 号政令涉及到了这个方面,从本质上讲,FCA 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各方是否都对企业拥有控制权。
合资企业的注册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对上述文件中(问题 2.47) 的答复指出:
EIS 基金的地位
EIS基金能否构成另类投资基金的问题,在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 PS 13/5 声明中也有涉及(对问题 2.43 的解答)。
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指南中给出的了对“集体收益 ”的定义,它并不要求把资产组合起来,而是如何对待与资本、风险和收益的实际组合。在这个基础上,尽管传统的另类投资基金通常不会带来资产(被投资公司的股份)的汇集,但 FCA 监管机构依然认为它是合资企业的性质,因此将要受到AIF的监管(前提是同时具备AIF监管对象的其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