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西岛基金监管的咨询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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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根西岛投资基金的业务迅速发展,在短短几年内,这里已经成为外国人新设投资基金的主要管辖区,很多根西岛的基金都在伦敦和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果对如何在欧洲司法管辖区设立投资基金感兴趣,那么下文将是您的首选,它包揽了根西岛投资基金监管方面的很多重要信息。

投资基金的管理

在根西岛运作的基金种类繁多,包括:

  • 股票基金;
  • 债券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
  •  商品和期货基金;
  • 对冲基金;
  • 房地产基金;
  •  联接基金;
  • 伞型基金;
  •  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基金。

此外,很多机构的投资计划已经在此赋予实施,并且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基金等项目。

格恩西岛投资基金业务的迅速发展,归功于当地政策制度的灵活性和管理基金方面高质量的专业服务。1987年的《投资者保护法》(POI)给出了根西岛投资基金监管和管理集体投资计划的现代化立法结构,为保护投资提供了法律框架,同时也保留了快速适应市场条件的灵活性。

 
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

是负责对基金进行法律监管的官方机构,它非常注重根西岛在国际金融界的良好声誉;此外,值得注意还有,该司法管辖区优惠的税收政策、毗邻欧洲金融市场的地理位置以及发达的银行基础设施,也是根西岛作为投资基金选址极受欢迎的主要原因。开放式和封闭式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在根西岛主要是受《投资者保护法》的监管。

提供管理或托管服务,必须要根据《投资者保护法》在根西岛获得许可证,持牌方必须遵守业务规范并拥有充足的资本。

所有根西岛的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受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正常监管的授权基金;
  2. 未获授权,但受根西岛更为严格的投资监管制度约束的注册基金。

根西岛的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的基本特点,是它有权发行和赎回自己的单位或股份,赎回价格基于基金的资产净值除以已发行股份的数量;开放式基金通常需要指定一名基金经理和受托人,必须要获得依据《投资者保护法》而发放的许可证。

开放式投资基金可分为以下几类。

A类

B类

Q类

 根据2002 年A类规则,基金可分类为:

  • 证券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
  •  期货和期权基金;
  • 资产基金;
  • 联接基金;
  • 伞型基金

 A 类规则给出了对各型基金的投资限制,这些限制与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规则和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的要求类似。

 受《2013 年集体投资计划规则》(B 类规则)的监管,B类规则的主要特点是:

  • 没有投资限制;
  • 适用风险分担的原则;
  • 需要有管理人和受托人(根西岛的居民);
  • 对估值、交易或支出没有限制;
  • 要求提供年度报告;
  •  每年对B类规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1998 年《专业投资基金的集体投资计划规则》(Q 类规则)是为专业投资基金运作而制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旨在鼓励创新,允许对投资限制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并强调了风险披露;

Q 类规则的主要特点:

  •  只有合格的专业投资者才能拥有单位或股票;
  • 没有投资限制;
  •  需要有管理人和受托人(根西岛的居民);
  •  需要提供年度报告;
  • 允许缩减Q类规则的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对合格投资者基金的程序要求与 Q 类基金不同。

在根西岛注册的开放式基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2015年注册集体投资计划规则
  2. 2008年招股章程规则

根西岛的封闭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的基本原则,是不允许投资者以与相关资产价值挂钩的价格赎回自己的单位或股票。这类基金的结构可以是相对简单的,也可以相当复杂的,还可以涉及许多不同的实体和各种证券。封闭式投资基金可以是授权的,也可以是注册的。

根西岛的授权型封闭式基金须遵守《2008年封闭式投资计划授权法规》的要求,基本特点是

  •  基金由GFSC授权和监管;
  • 风险分配的标准必须在基金提案中明确规定;
  •  要约文件中必须包含对投资者的风险披露;
  • 要求立即和定期向GFSC通报基金的变化;
  • 要求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注册在根西岛的封闭式基金须要遵守《2015年注册集体投资计划规则》和《2008年招股说明书规则》。注册过的封闭式基金与注册过的开放式基金,它们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而且都不要求指定一名根西岛的居民为受托人。

如何开设投资基金:基金分类

专业投资基金:金融服务委员会(GFSC)发布了适用于以下合格基金的规范:

  •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 经授权或经注册的基金。

根据这个规范,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投资于此类计划,规范当中指出:

  • 根西岛持牌机构应该考虑与此类基金有关的尽职调查;
  • 申请方应该向GFSC提交相关信息。
1

私募投资基金(PIF):

根西岛的私募投资基金受《2016 年私募投资基金条例》(PIF 条例)的监管,该条例包含以下相关要求:

  • 管理利益冲突;
  •  提交年度报告;
  • 提交年度账目审计和PIF的特性讯息。

PIF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根据《PIF条例》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必须要有一名持牌经理。

2

对冲基金:

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发布了在根西岛获得对冲基金授权的指南;值得注意的是,根西岛是承认对冲基金特殊需求的司法管辖区,这里为另类投资产品提供了一个安全、规范的运营场所。指南中还规定,根西岛金融服务委员会允许基金指定主要经纪人,而且不需要受托人在根西岛实际居住和办理许可证。

3

公司:

基金可以采取公司的法律形式,在根西岛注册公司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的《公司法》(修订版)。重要的一点是,在审查GFSC要约文件草案的各个条款期间,就可以启动公司的注册程序。该司法管辖区对公司的法定资本没有具体要求;股本允许以任何可兑换的货币来计价;投资公司可以采用任何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股份结构(从单一类别到赋有不同权利的多种类别)。

4

共同基金:

与在根西岛注册的投资公司不同,单位信托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一份信托契约,把基金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信托的方式为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来持有基金资产。信托契约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元素:

  • 关于单位发行、赎回和估值的具体规定;
  • 关于受托人的任命、罢免和相关职责的规定;
  • 投资限制;
  • 关于信托清算的规定。

要在根西岛获得信托注册或授权,必须要由GFSC审批与信托契约和基金其他基础文件相关的解释性备忘录。

5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

2013年《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LLP法案)为在根西岛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了法律框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结合了普通合伙企业的灵活性和成员有限责任的各种优势,它的灵活性可以被用于各种商业环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具有独立于其成员的法人资格,可以拥有资产并对自己的债务负责。有限责任合伙的成员即可以是法人实体,也可以是个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所有成员均有权平等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并可参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管理(除非与成员另有协议)。

根西岛的基金授权申请程序

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的授权申请根据《投资者保护法》向 GFSC 提交,标准授权程序分为三个步骤:

  • 预先授权;
  • 临时授权;
  •  正式授权。

首先,向 GFSC 提交 GFA 预先授权的正式表格,其中包含有关基金结构、投资活动和参与方的基本信息。在根西岛投资基金申办预先授权的时候,GFA表格中要求有拟任基金经理(如果是开放式投资基金,则要求拟任受托人)的确认签名。在这一阶段,GFSC会审查基金发起人是否符合既定政策(在经验、专业资质和可信度等方面)。

第二阶段,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其他附加文件,包括有关董事更详细的信息和基金成立文件的草案。如果GFSC受理了这套文件(如有要求,还需对组成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或澄清),申请方将获得“临时授权”;在申请被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要与 GFSC就任何需要修改或澄清的问题达成一致,然后就可以进入最后阶段。

在根西岛注册投资基金:正式授权

基金成立文件最终版的公证件副本,要连同以下文件一起提交给 GFSC

  •  律师证(用于开放式投资基金的 A 类);
  •  律师证或经理证书(用于开放式投资基金的 B 类);
  • 管理人证书(用于开放式投资基金的Q类);
  • 与相关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协议公证件的副本。

正式授权书会在几天内收到(如果事先与GFSC做好安排,则可立即收到)。

重要提示:在管辖区之外设立的AIF投资基金,也可以在根西岛获得授权,前提是该基金及其持牌人遵守《投资者保护法》(POI)的所有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授权程序外,您也可以选择GFSC的注册程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将不会被自动授权;GFSC的注册可以在提交所需文件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要设立投资基金,向 GFSC提交申请的时候必须要附有下列重要文件:

  •  经认证的招股说明书或要约文件最终版的副本;
  •  经认证的公司章程和合约文件的副本;
  • 有关控制人、董事和基金发起人的 PQ 表格(如果需要);
  •  根西岛基金管理人出具的证明;
  • 已缴纳国家税费的票据。

结论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联系IQ Decision的英国团队来获取个性化的根西岛投资咨询,我们的专业团队将为您提供所有重要信息,并协助您在欧洲和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自己的A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