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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对采矿活动的监管

监管坦桑尼亚采矿业的主要立法是 2010 年第 15 号《采矿法》以及基于该法而制定的法规。这个立法框架涵盖了坦桑尼亚的矿产权、环境保护、矿产加工、职业健康与安全、矿产交易和放射性矿品的开采等问题。

对坦桑尼亚采矿业的管理由国家矿产部负责。根据《矿业法》设立有矿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发放坦桑尼亚贵金属开采许可证和协调此行业的事宜。该委员会负责受理坦桑尼亚的采矿许可证申请,但也可以参与该部管辖地区的采矿管理。

坦桑尼亚采矿许可证的类型

众所周知,《采矿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勘探权,但是要开展勘探活动需要申办勘探许可证。不过,在坦桑尼亚,除了与贵金属有关的矿业活动之外,勘探活动也可以作为申办贵金属开采许可证的一部分。如果您希望在坦桑尼亚获得采矿许可证,那么就要了解采矿许可证有四种。

四种许可证分别是:特别采矿许可证 (SML)、标准采矿许可证 (ML)、宝石采矿许可证 (GML) 和主采矿许可证 (PML)。

就SML而言,这类许可证是为资本至少为一亿美元的大型采矿业集团颁发的,而ML许可证是面向资本投资在十万美元到一亿美元之间的中型采矿实体。

GML和PML这两种采矿许可证仅授予坦桑尼亚的本国公民,不过,如果合资企业 50% 的股权由坦桑尼亚公民持有,那么也可以申办GML许可证。

在坦桑尼亚开采石油和天然气

监管坦桑尼亚石油和天然气勘探与开采的主要立法是 2015 年颁布的《石油法》,该法规定了对油气的勘探,开采和矿品加工这三类生产活动(upstream, midstream and downstream petroleum activities)的监管框架。

该立法赋予国家石油公司(NOC)享有开采和加工石油(包括许可证)的专属权。但是,这类许可证不得转让,在决定申办坦桑尼亚的石油许开采可证之后,请注意非国有实体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与国家石油公司建有伙伴关系:经授权机构批准和石油管理局(PURA)推荐,国家石油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或油田直接授权的方式与外国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当中,国家石油公司必须在任何合资企业中持有至少 25% 的股权。
  2. 第二种方式是签订石油协议:在完成透明和公平竞争的公开招标程序之后,才有可以采用这一方案。该国的矿产部有兴趣邀请各方参与这类招标,并将启动直接谈判。

此外,依据本法进行的勘察活动必须要获得石油管理局(PURA)颁发的勘察许可。

本地化的要求

除了限制外国人获得坦桑尼亚主要采矿许可证(PML)和宝石采矿许可证(GML)之外,还有坦桑尼亚本地公司必须在外资公司中拥有至少 5%股份的要求,这项要求也是在帮助外国公司能够获得采矿许可证(ML),坦桑尼亚本土地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给非坦桑尼亚本地公司。

除了上述限制之外,没有其他针对于外国个人或法人在坦桑尼亚获得采矿许可证的其它规则。

政府在采矿项目中是否拥有股权?

根据《采矿法》,在任何持有 ML 许可证或 SML 特别采矿许可证的采矿运营中,坦桑尼亚政府必须要至少持有采矿公司 16% 的股份,股权的多少取决于矿产类型和投资额度。

矿产加工

根据坦桑尼亚的法律,许可证持有者必须留出一定数量的矿产在当地加工。

重要的是,该国对原矿和精矿的出口有限制,因此,坦桑尼亚的矿业公司还必须获得从坦桑尼亚出口原矿和精矿的许可证。

坦桑尼亚法律还禁止销售、销毁或出口任何未经加工的黄金或宝石,持有坦桑尼亚经销商许可证的除外。

此外,任何放射性矿物的出口或进口都必须符合《坦桑尼亚原子能法》的规定;不过,矿权所有者,在申办坦桑尼亚贵重金属出口许可证的时候,无需持有经销商许可证。

权利转让和控股

如果您计划在坦桑尼亚成立一家采矿公司,请注意,SML 特别采矿许可证或 MS 标准采矿许可证的持有人或其中任何未按比例分割的股权持有人,可以将其权利转让给他人,并且无需获得发证机关的书面同意。此外,如果关联公司的义务由转让人或许可证颁发机构批准的母公司或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那么关联公司的转让就不需要许可证颁发机构的同意;这种担保可以是在非洲采矿业务方面的任何贷款或担保用抵押或质押的形式来完成。

在坦桑尼亚获得采矿权的公司只有在获得发证机构的同意之后才能转让自己的股份,而且只有是在股份的转让导致了公司控股权变化的情况下。

土地表面的使用

获得坦桑尼亚贵金属采矿许可证的一方可以使用采矿区,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进行该地区的矿物勘探或开采;此外,还可以在许可区域内营建建筑物和任何相关设施,并按照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方式储存或放置矿物废料。

只有在征得各政府机构的同意和土地承租人的同意之后,才能行使上述权利;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必须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赔偿。

环境保护

在坦桑尼亚申请 SML、ML、GML 采矿许可证的时候,必须要同时提交环境影响文件和环境管理计划,如果没有这些文件,申请可以被拒绝。就 SML 申请而言,申请人还必须持有符合《环境保护法》要求的环境证书。

原住居民的土地所有权

采矿权的持有者在使用土地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未经土地所有者的批准,禁止进入相关区域;这其中包括任何指定为政府和公共使用的土地,如国家公园、保护区、政府用地、乡镇、农村地区或合法的私人土地。

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

请注意,坦桑尼亚对采矿公司实施特殊的税收制度,它们是:

  • 美元核算:在坦桑尼亚注册成立矿业公司之后,可以选择使用美元进行会计核算,之后的所有税务也将以美元计算;
  • 企业所得税:根据司法管辖区所在地的法律应要求缴纳公司税,税率低于 30%;公司所得税按照《所得税法》(可能会修订)的规定程序缴纳;
  • 折旧抵税:按照矿产勘探和开发资本支出的 20% 抵税;
  • 股息税:坦桑尼亚的股息税率为 10%;
  • 技术管理服务税:对本国居民的税率为 5%,非本国居民的税率为 15%;
  • 关税:根据坦桑尼亚法律,进口采矿设备在勘探期和采矿使用的第一年的关税为零;之后,税率不超过 5%;
  • 增值税:迄今为止,增值税的特别豁免仅限于矿产勘探活动。特别采矿许可证 (SML)的持有者可以选择与国家政府签订协议的方式,确保自己的财政稳定,冻结协议有效期间的缴税,这种办法可以让矿区在整个开采期之内保持稳定的纳税模式。

如果您计划在坦桑尼亚获得采矿许可证,请注意该司法管辖区的特许权使用费,它是根据许可证准许开采矿品的总剩余价值来评估的。铀、宝石、钻石的特许权使用费为 5%,黄金和其他金属矿物的特许权使用费为 6% ,这里所讲的总价值是指矿物在加工地或销售地的市场价值,如果矿品是运往坦桑尼亚境外,则按照运到地区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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